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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三百一十八章 科普法律(1 / 2)

周局和金局知道,正常的来问二人,他们肯定还是不愿意交待的。

于是刚介绍完,金局一坐下,就让警员把那几件汉代的器物照片,给甩在了桌子上。

“警察同志,把东西拿出来吧!”

负责的审讯员也不给二人反应的时间,直接从面前的档案袋里,快速地甩出了几张图片。

“你们看着眼熟吧,这些都是你们这一次要非法贩卖的文物。”

“这一套红陶器,是出自于汉代的标准墓葬品,它本应该是成套的吧?”

“还有这是汉代的玉片,根据上面的花纹,可以判断出……”

于是,金局耐下心来,开始跟这两个盗墓贼从头讲,私自盗取国家的古墓是什么罪?

倒卖国家的保护文物又是什么罪?参与到走私文物到国外,又是什么罪

简单的描述了这批非法贩卖的文物,然后金局长便给他们开始科普起来。

“根据天域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文物案件解释》的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根据《文物案件解释》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倒卖三级文物的,(2)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对于金局长的长篇大论的科普,白猫表现的完全不在意,他无聊的挠了挠头,又抠了抠手,装作十分无所谓的样子。

但其实他心里特别的紧张,耳朵也一直在听金局长的话,然后默默的核对着自己是犯了什么罪。

而旁边的黑四儿却没有他这么好的心态,听到了这三个情形之后,他眼睛瞪的大大的,心里喊着,完蛋了。

他不清楚曾经倒卖的文物是几级的,但是清楚的记得,他们倒卖的古董交易的金额早就超过了5

万。

看着这两个人截然相反的神情,在观察室的陈林皱起了眉,脑子里不断的思索着突破的方法。

而金局长虽然平常脾气大,但是关键的时候却端得住,依旧自顾自的介绍着法律法规。

“……除此之外,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的,同时触犯了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属于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论处。

按照《文物案件解释》对倒卖的界定,盗窃珍贵文物后出售的,也属于倒卖,由于侵犯了新的法益,应将盗窃罪与倒卖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这几个罪的认定,行为人着手实施倒卖行为之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成立犯罪未遂。

比如行为人在出售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时还没来得及交付文物就被警察当场抓获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实施完毕倒卖行为的,成立犯罪既遂。”

本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依照刑法第225条、第231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

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与倒卖文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经营的范围很广,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等等,而倒卖文物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两者侵犯的法益不同,非法经营罪主要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而倒卖文物罪主要是侵犯了国家对文物的流通管制制度。

(3)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区别

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325条的规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它与本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行为方式不同。前罪表现为一般性的出售或者赠送行为;而本罪表现为倒卖行为。

(2)购买、接收文物的主体不同。前罪购买

或接收文物的主体只能是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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