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听后说道:“你说的这个这类人被称为旁观者。旁观者既不是欺凌者,也不是被欺凌者。他们不是校园欺凌事件的参与者,但目睹或听闻了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在校园欺凌行为中处于旁观的位置。
在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时,旁观者可能采取三种行为:“作为”、“不作为”、对欺凌行为起哄。“作为”是指及时为受欺凌者提供支持、帮助和保护;“不作为”是指拒绝为受欺凌者提供支持、帮助和保护;对欺凌行为起哄是指该旁观者并未表现出欺凌行为,但他的行为可能增强欺凌者的攻击行为。旁观者的行为会产生旁观者效应:旁观者的“作为”效应能遏制欺凌行为,进一步减轻或缓解被欺凌者所受的心理伤害,并增强他们的亲社会行为;旁观者的“不作为”效应或欺凌起哄行为则会助长欺凌行为,降低欺凌者的自责与内疚感,加剧对被欺凌者造成的伤害以及催生他们的反社会行为。
也有研究者将采取“作为”的旁观者称为“保护被害者”,即能改善欺凌事件的角色;将“不作为”的旁观者称为“局外人/旁观者”,他们的不介入和冷漠态度通常会使欺凌事件恶化。
而且欺凌者、被欺凌者、旁观者的角色随时可能发生相互转变。欺凌者与被欺凌者可能具有双重身份:某一事件的欺凌者可能在另一事件中成为弱势一方,遭受欺凌,变成被欺凌者;被欺凌者可能将自己所受的欺凌发泄在其他弱势方,实施欺凌,成为欺凌者。
旁观者受欺凌行为影响,可能加入欺凌,成为欺凌者;也可能受欺凌行为恶化影响,被波及卷入欺凌事件,成为被欺凌者。某一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和被欺凌者也可能在另一欺凌事件中处于旁观者位置。
也就是说那些被欺凌的人,长时间被欺凌后心理就产生了一种无处发泄的情绪。然后他就会把自己被欺凌受到伤害的感受找一个地方发泄出来,比如说会把情绪发泄到家里人的身上,又或者发泄到一些比自己弱小的人或小动物的身上。而且他也会怪那些看见自己被欺凌却没有出手帮助自己的人,最后他们的心理就会发生变化,觉得这个世界没有公理,还有的一些就会出现心理问题最后有可能还会做出无法挽回的事。
好了那么大家知道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的关系吗?首先应明确,校园暴力包含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的行为人不包括校外人员;校园暴力则可能发生在学生之间、师生之间、校内人员与校外人员之间。校园欺凌的受害者是在校学生,校园暴力的受害者既可能是学生,也可能是教师。
其次,校园欺凌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而不包含偶发的侵害行为;校园暴力则不一定是持续、反复的行为。另外,精神侮辱(例如:起绰号、孤立某人)等方面的行为属于校园欺凌,但并不能归为校园暴力。
但究其本质,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都属于反社会的攻击性行为,都会对受攻击者造成严重伤害。而我们大家常见的欺凌情况有两种,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两种类型。直接欺凌是指采用公然、明显的方式进行欺凌。直接欺凌包括直接身体欺凌和直接言语欺凌等类型。其中,直接身体欺凌包括打、踢、抓咬、推搡、勒索、抢夺和破坏物品等身体动作行为;直接言语欺凌包括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外号等言语行为。
间接欺凌是指以较不易被发现的方式进行欺凌,通常借助第三方进行欺凌。间接欺凌包括关系欺凌、网络欺凌等类型。其中,关系欺凌包括传播谣言、社会孤立等;网络欺凌包括歧视性的短信和电子邮件等。
以上就是校园霸凌的内容,说这么多就是想告诉同学们,我们不能被欺凌也不能够成为霸凌者。可能大家会觉得我就是在危言耸听而已,我想告诉大家的是大家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不管是什么人做了错事都是要付出代价的。不要觉得自己是未成年就不会被判刑,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都包含对“校园欺凌”相关内容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件从人权、未成年人保护等角度出发,对“校园欺凌”可能涉及的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要求。除上述基本法律以外,针对校园欺凌,我国也颁布了其他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大家可能觉得我现在说的这个只是刑法,好像不是对未成年的一些行为的刑法。如果这类事情再继续发生下去的话,有一天我们国家的刑法可能就不再对未成年人继续保护了,就变成不管是谁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