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坐在旁听席上,无聊的要打瞌睡。
当时间来到下午五点的时候,主审法官终于给出了最终的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孟松在入职瑞芯晶圆厂之前,曾在瑞达电子厂工作过五个月,从事技术顾问工作,并未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相关条款。上述事实,由当事人双方陈述和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林孟松在竞业禁止协议规定期限内,并未从事芯片制造相关工作。原告之赔偿诉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民法通则》第x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被告林孟松违反敬业禁止协议不成立,泄露公司机密罪不成立。本案受理费用100元,其它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上诉于北河省德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