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松没有搭理该男子,而是把头一抬,用眼睛打量了一下四周,发现就近一根电线杆上,有一个摄像头,于是暗暗点了一下头。
然后对那位妇女和男子说:“好,你们报警吧,我哪也不跑,等我回屋先把饭吃完。”说完大步流星的回到了狗肉汤馆。
等武松吃完饭,这时只见一名警察,带着两名协警,来到了那位妇女身边,这时那位妇女说:“刚才有个男人,把我儿子打了。”
这时那位警察问:“打你儿子的人呢?”
这时武松把饭钱付完后,从狗肉汤馆走到了众人跟前。开口道:“警察同志,刚才打他儿子的那个人就是我。”
这时那位警察问:“你叫啥名字,把身份证拿出来。”
武松点点头,从身上拿出了自己的身份证,然后递给了那位警察。
那位警察拿到手一看,然后问武松道:“你为啥打人?”
于是武松就把刚才所发生的事,和那位民警一说。
这时刚才那位妇女说:“警察同志,他别听他撒谎,这个挨打的人是我儿子,我儿子怎么会打我呢?”
这时武松摇摇头,对警察说:“警察同志,我的身份证你也看了,另外我再告诉你一件事情。”说着用手朝跟前的摄像头一指,然后对那位警察说:“我说的是不是这么回事,你一调这个摄像头就知道了。”
这时那位警察看了一眼刚才那娘俩说:“说,你老实交待,刚才是不是你儿子先动手打的你?”
那位妇女一看跟前有摄像头,她知道只要是一调摄像头,刚才她儿子先动手打她的事,也就一清二楚了。于是赶紧低下头说:“警察同志,就是刚才我儿子先动手打的我,可是他也不能动手打人啊?”
刚才那位小伙说:“对,那刚才他动手打我,也不能算是他正当防卫。你们应该处理他。”
这时那位警察说:“对,刚才武松同志的行为,的确算不上是正当防卫,但是他的这种行为,能算的上是见义勇为。”
“因为公安部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制定的条例是: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是公安部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制定的条例。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公安部
为深入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安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的意见,形成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第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与权益保障相结合,以及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并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捐助,捐赠捐助资金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接受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确 认
第八条 见义勇为行为和人员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