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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结构(1 / 2)

林义龙其实并不需要一个在地方上的利益代言人,他之前在西格拉摩根郡农民协会,威尔士农民协会以及“农民俱乐部”都有位置,并不特别需要在地方建立自己的威势。

虽然不列颠也会更换选区,不过并不会出现类似池塘那面那样“明火执仗”直接按照选民优势而重划更有利于当前派系的选区,一般只会因为地理变动或者人口发生剧烈变动才会有些“滞后”地附加一些其他区域,结果能完全预期并相对固定。所以说句玩笑话,就算是当地人一直支持的派系弄一条狗候选,也能赢。

虽然这么说没错,却不能把这种想成非常简单的“黑箱”:正如中格拉摩根郡那样,劳工联合能在各个层面赢托利,可就是因为这一点反而让当地人不敢继续选同样派系的人出任自己在郡委员会的代表——他们之中大多是独立候选人——就是怕“劳工联合”滥用信任,鱼肉乡里。

如果考虑林义龙之前的规划和现实,因为他的现状让他并不需要局限在一地,至于南威尔士的地方选举——符合他口味的利益代言人选不上,选的上的不在西格拉摩根。

就算是代言人方面,林义龙的计划也是取得类似维多利亚时期那种可以充当平衡砝码的角色:每一个部分并不是说如何如何强大,但在所有不同部分中都绝对举足轻重。

之前林义龙的规划也是一直往这种地位发展,但事实却是市场和市场的不同,需要的成本/收益配比也不同,到最后反而因为过于削弱对手变成了豪强,变不成他心中的那种“均衡器”——不过,考虑到就算维多利亚时代和爱德华时代,不列颠也有南亚和澳洲这种独占的保护地,他需要占领的领域并不需要其他人介入。

其实这个问题,和林义龙选一个能让他放心运行旗下基金控股的BIG4商业银行的掌门人的问题是有些类似的:林义龙需要在一个市场代言人,并不需要在每一个市场主体层面都需要代言人,但BIG4则完全不一样。

不列颠和祖国一样,按照规模和财力,金融机构中也有所谓的BIG4之称,分别是之前给林义龙办过卡的米德赛克斯,正在被他旗下控股的古尔德,以香江和浦江为名字的银行以及劳合银行。

【作者注:Middlesex对应RBS(不是米国麻省的那个);古尔德对应巴克莱(因为创始人姓Gould而不是巴克莱);第三个是原名,是恒生的母公司;第四个也是原名,但换了一个译法。】

在凯蒂正式当选威斯敏斯特议员之前,尽管有一些非议,作为受自己信托公司法人推举的代表,林义龙可以指派凯蒂参与并委任她担任公司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也会推举一些和他关系和睦的人进入公司董事会,甚至他新成立的格拉摩根农合银行也是如此——就算同样都是牌照相同、经营内容相同的金融机构,普通银行是普通银行,BIG4是BIG4。

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BIG4的决策影响英格兰银行的政策,掌门人的质量如何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现阶段这个问题对林义龙来说是很不友好的,确实有令人担心的理由。

之前,林义龙可以在资本市场呼风唤雨的重要原因是因为他的信托公司持有结构与H国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财阀系)一样,都是交叉持有的关系。他的几个信托之间有点类似于相互持股但最终权益归属一个林义龙为受益人的摩纳哥受托人(信托)组织——无论林义龙怎么处理,这个组织之中不存在反对他的任何力量。

在这个股权设计精巧的信托与持股机制中,除了其中的四个是特别处理耶昂姐妹、凯蒂和艾米的资产持有的角色外,其他都是为了规避证券持有向外公告的法律而只接受林义龙的“家庭财产”并提供信托和金融服务的独立公司法人,不仅“互为对方股东”且“互为对方客户”更“互为对方债务债权人”:这些一切的一切,账目虽然独立却没有向外公布公司运营情况的法律义务,很多时候省时省力而且追寻不到。

我们比方说IRS(税务部门)的目标追踪是公司A,可他们一旦盯上了公司A后,却发现完全不能下手:因为公司A的股东是三个法人,分别为OBC;公司A“投资组合”项目的收益方为B公司和C公司,这笔专项投资的信托方是O公司和C公司,信托对象来源于O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和O公司从C公司贷出的资金以及C持有的B公司的债务抵押品——一般到这里,哪怕只是A公司往来的三家公司,目标资金的实际持有人就已经无法确定了——倘若把这个机制继续“复制粘贴”并扩展,就没有技术层面上可靠的追溯方法了。

更别提,只要有一家公司在海外注册并不接受IRS管辖,难度就要乘以二倍的情景。

这种策略,对付一般的证券持有是非常舒服的,这样可以规避掉大股东以及对单一投资者很不友善的监管,也可以尽最大可能平摊投资损失——就算是运营一家金融机构,也可以选择这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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